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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伤残公安民警享受助残政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9-20  访问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伤残公安民警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根据中国残联、公安部、民政部帮扶救助伤残公安民警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伤残公安民警享受特惠助残政策,须按《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评定残疾类别和等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职及离退休的均可(以下简称“持证伤残民警”)。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和指导持证伤残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依法享受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内容包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家庭无障碍改造等。

第四条 帮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帮尽帮,及时救助;

(二)多措并举,积极帮扶;

(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二章 残疾人证的办理

第五条 伤残公安民警或其代理人均可办理残疾人证申请手续。本办法所称“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联系人。

不能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的,均作为联系人。

第六条 伤残公安民警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1年以上伤病资料和2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补充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七条 乡镇(街道)残联应协助伤残公安民警做好表格填写、资料准备工作,核对后受理。县级残联在收到乡镇(街道)残联提交的伤残公安民警相关材料后,应会同公安部门在指定的评残机构,为伤残公安民警进行残疾评定,并减免其评残医疗费用。对因身心严重障碍不能出户及年满70岁以上的,可组织入户评定,相关费用由当地残联与公安部门协商解决。

伤残公安民警的残疾评定结果不予公示。

第八条 伤残公安民警申办残疾人证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江苏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章 特惠帮扶措施

第九条 康复训练。有康复需求的持证伤残民警,应持村(社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发放的《康复服务卡》,到康复服务机构接受专业评估。

残联主办的康复服务机构应依据评估结果,为持证伤残民警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实施服务并建立档案。对行动不便的,可由社区康复协调员联系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上门评估和服务。

持证伤残民警接受医疗康复服务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

持证伤残民警在公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中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从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或其他经费中列支,属地残联应及时向康复服务机构拨付相关经费。

第十条 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残联应做好持证伤残民警基本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借(租)用维修、回收更换、效果评估、产品配送、咨询转介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落实辅助器具医保报销政策,为其提供“一站式”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财政保障水平,将持证伤残民警列为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对象,增加《基本辅具目录》种类,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证伤残民警,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提高补贴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

既符合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发放条件的,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对象为下肢残疾、有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持证伤残民警。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有关规定。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从符合条件当年开始计发补贴资金。其中,上半年符合条件的,当年按全额发放;下半年符合条件的,当年按50%发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持证伤残民警,根据其住房改造条件及本人或监护人意愿,各级残联应将其纳入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予以保障。

有条件地区可放宽对象条件,提高补贴标准。

第四章 救助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持证伤残民警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伤残公安民警享受助残政策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可以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但应补充提供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残联应在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持证伤残民警的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级残联审批。

县级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给予救助,同时确定帮扶方式,并于审批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实施;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批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

第十六条 持证伤残民警申请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共同研究制定。省、市、县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持证伤残民警帮扶救助工作。

(一)残联负责将持证伤残民警作为残联实施的助残项目重点帮扶对象,按标准积极给予保障。

(二)公安部门负责将伤残公安民警基本信息及时报送同级残联和民政部门,并协助做好伤残公安民警残疾人证申办、享受助残政策申请工作。

(三)民政部门做好持证伤残民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及乡镇(街道)残联要公开相关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经办人员应对伤残公安民警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帮扶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

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残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我省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伤残人民警察,我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伤残司法警察,具有我省户籍的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缉私等行业公安机关伤残公安民警,以及我省公安机关伤残辅警、学警,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