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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2-29  访问次数: 字体:[ ]

近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1996年,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0年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为提升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1月31日《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省政府令形式出台,省级文件内容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办法》2010年出台,距今已有13年,关于残疾人认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相关部门职能等与《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考虑上下衔接问题,需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并纳入了2023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市政府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范围。为此,南通市残联牵头启动了《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制定起草工作,与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司法局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反复沟通磋商,起草了《办法》初稿,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我市《办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对残疾人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强调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支持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措施,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要求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凸显残工委的地位和责任,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对与按比例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卫健、国资、市场监管纳入部门协作机制。

二是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效,建立健全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体系,精准掌握各类残疾群体就业、失业情况和就业需求,通过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清单、定期组织残疾人招聘会、开展访企拓岗、提供残疾人就业指导、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等举措,拓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方式,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落实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相关优惠政策,努力实现残疾人就业增收。

三是落实支持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措施。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支持民营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稳岗拓岗。同时广泛开展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事迹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

四是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主要内容

《办法》紧紧围绕“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事业发展”和“全面提高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两个重点,立足现实管理需要,内容共20条,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权限、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求、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保障措施五个方面。

(一)明确了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权限(第一~四条)。强调残疾人就业是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的重要举措,明确我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卫健、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助推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给予表扬。

(二)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求(第五条~七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录(聘)用残疾人,支持残疾人就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明确了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第八~十一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效,通过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清单、定期组织残疾人招聘会、开展访企拓岗、提供残疾人就业指导、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等举措,拓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方式,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合理确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第十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规定了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形和期限、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理方式、经费列支科目等,强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五)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保障措施(第十七~十九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协作。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通报,并要求及时整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为助推残疾人就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4】2号).pdf